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未检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组,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栋**。因赌博,2014年10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2017年12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7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肖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镇**村**组**号,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栋**。因介绍他人卖淫,2017年12月23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6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肖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先后于2019年10月22日、12月24日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介绍卖淫罪
2015年下半年,扈某某在岳阳市岳阳楼区**酒店三楼租赁场地,开设**水会SPA,从事足浴、按摩服务,被告人瞿某某受雇为大堂经理。2016年4月30日,扈某某将该场地转租给瞿某某,由瞿某某继续经营。2017年8月开始,因生意欠佳,瞿某某容留多名妇女在该场所从事卖淫活动,服务价格分别为750元、950元、1150元、1350、1500元/人次,卖淫妇女从中分得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人次,瞿某某从中抽取350元、450元、550元、650元、700元/人次。2017年9月,在卖淫妇女之间的相互介绍下,到该场所卖淫的妇女逐渐增多。瞿某某为躲避公安机关的查处,增设玻璃门隔断,将场所分设为两个独立的区间,外部8间房提供足浴、按摩服务,内部12间房专门提供性服务,并由被告人肖某某负责嫖客引导、卖淫妇女安排,陈某甲(在逃)负责收银、台账记录、卖淫妇女分成发放,刘某某(在逃)负责把风望哨。
2017年12月20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民警在**酒店三楼**水会SPA当场抓获被告人瞿某某、肖某某以及陈某甲、刘某某、卖淫妇女陈某、苏某甲、张某及嫖娼人员陶某、彭某、苏某乙等人员,并在现场查获到服务记录本等物品。经查证,仅2017年12月12日,在该场所提供了性服务的卖淫妇女有11人。卖淫妇女陈某获取卖淫分成款60000余元,卖淫妇女苏某甲获取卖淫分成款14000元,卖淫妇女张某获取卖淫分成款2000元,瞿某某非法获利300000元,肖某某非法获利5300元,陈某甲非法获利2200元,刘某某非法获利2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瞿某某、肖某某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承包责任合同书、记录本;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刘某某、扈某某、姚某甲、陈某乙、苏某甲、张某某、陶某某、彭某某、苏某乙、罗某某、何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瞿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平面图、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1、2019年6月19日下午,被告人瞿某某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吸毒工具,在岳阳市岳阳楼区**花园**栋**其租住房内,与吸毒人员方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共同吸食了该毒品。
2、2019年7月15日凌晨,瞿某某和方某某出资,方某某的女友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三人在瞿某某的租住房共同吸食。
3、2019年7月17日上午,瞿某某在其租住房和方某某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7月18日上午,瞿某某在其租住房和方某某共同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瞿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在其租住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照片;
2.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乙、方某某、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尿检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伙同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容留并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被告人瞿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瞿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介绍卖淫罪追究被告人肖某某的刑事责任。介绍卖淫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瞿某某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某某在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一、二款之规定。被告人瞿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刚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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