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22时2分许,被告人瞿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助力车沿**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行至广昌县**镇**村路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助力车摔倒在路面,造成自身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瞿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87.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5.书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邓兴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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