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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故意伤害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瞿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现住:成都市青羊区**广场**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公安局轨道公交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7日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瞿某某在成都市地铁四号线中坝地铁站D口附近因房租纠纷与被害人邹某某发生口角,瞿某某到该地铁站附近**超市购买了一把蓝色水果刀,在争吵过程中,瞿某某用水果刀划伤邹某某双手左上臂外侧和右上臂外侧。经鉴定,邹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日被告人瞿某某在现场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瞿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瞿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78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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