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瞿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2月3日被麻栗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栗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10月14日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10时许,瞿某某因王某某往自家地里扔石头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使用石头扔打对方,瞿某某扔出的一个石头击中王某某左肋致其受伤。2019年11月27日,经麻栗坡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用石头打王某某致其左侧肋骨骨折达到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瞿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雨
助理检察员:杨专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8876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7份
5.物证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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