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瞿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4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高邮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瞿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瞿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蒋林祥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至2020年3月份间,被告人瞿某某作为“17玩游戏”(即“一起消灭那只鸭”)软件代理,利用“闲聊”、“微信”等软件发展参赌人员,并通过“闲聊”、“微信”等软件管理、组织参赌人员进入“17玩游戏”(即“一起消灭那只鸭”)手机软件内,采用“高邮跑点子”等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在“闲聊”软件内通过收发红包、扫描二维码收付款及在“17玩游戏”(即“一起消灭那只鸭”)手机软件内“上分”、“下分”等方式结算赌资,被告人瞿某某通过“17玩游戏”(“一起消灭那只鸭”)软件赚取代开房间后所消耗的房卡金额的35%-50%的返利等方式抽头渔利。被告人瞿某某在从事上述非法活动的过程中,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170000余元。被告人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截图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打印件等物证、书证;
2.证人秦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瞿某某供述和辩解;
4.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秀喜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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