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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二部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7日被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退回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于同年11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瞿某某同田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开州区环球KTV“大中华”包房为蒋某某庆生。期间张某某带任某某一行人来到包房敬酒时,因任某某说话声音大,并不小心将酒杯掉在地上,酒溅到瞿某某身上,瞿某某便和任某某发生口角。后瞿某某拿起玻璃酒杯打砸任某某头部,瞿某某一方的多人也上前帮忙殴打任某某,任某某的朋友见状将任某某扶出包房。后瞿某某和另一名男子又追到包房外踢踹任某某,致任某某头部、眼部等处受伤。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任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瞿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材料、户口信息、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 来

检察官助理 冉 林

2020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瞿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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