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路**宿舍**栋**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瞿某某于2020年1月23日左右的一天16时许、2020年2月15日左右的一天22时许、2020年5月11日20时许在自己家中(湘潭市雨湖区人民路人民楼2栋1单元301室)客厅内,容留周里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2020年5月12日20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到案。2020年5月13日,瞿某某、周里因吸毒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资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亚丹
检察官助理:魏可心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瞿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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