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瞿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在长沙市望城区**道**路桥地段发生一起轿车单方面交通事故,造成该车受损。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驾驶员瞿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73毫克每百毫升;经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抽取的血样鉴定,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11毫克每百毫升。

2020年7月9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瞿某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接受讯问,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3、血液中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4、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瞿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瞿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志颖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07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