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街**号。2019年4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京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京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9是25分许,被告人瞿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京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市镇幸福路交叉路口路段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导致车辆与段某某驾驶的鄂H*****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某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经鉴定,被告人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警信息登记单、驾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毛某某、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勘验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呼吸酒精检测及抽血视频光盘1张;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

                                       检 察 官 赵容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597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