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53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曾于2012年6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3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0日,被告人瞿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A7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盘州市**乡加油站沿230县道往盘州市**乡小广场方向行驶,凌晨1时许行驶至230县道186KM+200M(**乡小广场路段处)时被盘州市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瞿某某酒精含量为106mg/100ml,后瞿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至盘州市羊场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瞿某某的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85.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建议对其在拘役一个月量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家金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