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住陕西省宁强县**镇(原**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被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瞿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康县两河镇污水处理厂门口(河两路36KM处)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陇维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瞿某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35.2mg/100ml。经查询,被告人瞿某某未获得驾驶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血液酒精含量达135.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柴宏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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