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瞿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晚,被告人瞿某某饮酒后驾驶豫G5****号重型自卸货车(系营运车辆)从本市富阳区永昌镇依洛村花园里出发驶往永昌镇唐昌村,沿永青线由东向西行驶,途经永青线本市富阳区永昌镇依洛村洛坞殿边6号前路段时,与电线杆、石坎发生碰撞,造成瞿某某受伤及车辆、路基损坏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瞿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梦曦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号(1373811****);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