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瞿某某酒后驾驶云N*****号小型轿车在**-**(**线)122公里250米处被查获。经鉴定,瞿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05.48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加海
检察官助理:尹以蓓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梁河县**镇**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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