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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011975********,汉族,初中,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中方县,住中方县**镇**村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0月23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即日由沅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瞿某某驾驶号牌为湘******号轻型厢式货车,从怀化送货至沅陵佳惠超市,当日6时12分许,行驶至沅陵县**街**房**路段,与正在人行横道由北向南通行的行人即被害人石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石某某受伤后经沅陵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沅陵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瞿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瞿某某报警,并积极送伤者去医院抢救,等待交警处理。被害人石某某死亡后,被告人瞿某某已付安葬费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收据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石某某儿子许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瞿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遇行人处置不当,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瞿章琪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瞿某某现押于沅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检察诉讼卷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_、《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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