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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黄某某等5人介绍卖淫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245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村***号。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于2018年10月1日刑满释放。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号**幢**单元**。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2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2年3月 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号。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崇信县**镇**村**。因协助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6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朱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瞿某某介绍蔡某、罗某某等失足妇女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号***房、***号***房等地点卖淫。2020年5月底,被告人黄某某受瞿某某雇请与瞿某某一起介绍失足妇女卖淫。同时,瞿某某联系被告人刘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等多名拉客仔介绍嫖客到上述地点嫖娼,瞿某某将所收取的嫖资按比例分配给失足妇女和拉客仔。经查实,朱某某共介绍5名嫖客到上述地点嫖娼,获利400元。刘某某共介绍5名嫖客到上述地点嫖娼,获利820元。袁某某共介绍5名嫖客到上述地点嫖娼,获利650元。2020年6月23日凌晨,民警在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路将瞿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朱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查获失足妇女蔡某、罗某某、唐某某、文某某等4人,查获嫖客林某某、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蒋某等5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身份信息、违法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罗某某、唐某某、文某某、林某某、陆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蒋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瞿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已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瞿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刘某某虽然不属于累犯,但其有两次犯罪前科,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黄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瞿某某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黄某某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刘某某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袁某某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朱某某量刑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振洪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瞿某某、黄某某、刘某某、袁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本院讯问笔录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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