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瞿某某、李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584号

被告人瞿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01987********,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商贸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万盛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大道**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物流**,出生地重庆市铜梁区,住重庆市渝北区**大道**幢**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21976********,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公司**,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路**座**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商贸有限公司**,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县,住重庆市江北区**村**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商贸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住重庆市江北区**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街**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5月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王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成立重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建以被告人瞿某某和朱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的售假犯罪团伙,在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兴盛大道55号中渝梧桐公馆三期D1栋4-5、D7栋20-3、D7栋25-11招募销售人员、客服人员,设立办公室及仓库大量囤货进行售假。其中由罗某某负责发展联系售假上家、拓展业务等,王某某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全面管理及联系售假上家,被告人瞿某某负责管理所有店长以及制作虚假的品牌资质证书、销售许可证书等。朱某某负责统计核算销售利润及员工提成奖励等,杨某某负责联系上家要货、验货、发货等。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等作为店长,负责分工管理各自负责的店铺的运营事务,包括刷单、统计销售数据等。2017年,**公司因销售假货,被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渝北区分局行政处罚之后,仍继续在京东、苏宁、天猫、西集、寺库等电商平台上开设店铺大量销售假冒MICHAEL KORS、TORY BURCH、MARC JACOBS、LONGCHAMP、PANDORA、SWAROVSKI等国际奢侈品品牌的箱包、饰品等。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等明知王某某团伙销售的是假货,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帮助该团伙将上述假冒物品从东莞物流到香港,再由香港发回国内,向消费者制造是海外发货的假象。

2019年6月20日,公安机关在王某某等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梧桐公馆三期D720-3、D7栋25-11的仓库内现场查获假冒的MICHAEL KORS品牌箱包77个、TORY BURCH品牌箱包215个、PANDORA品牌饰品117件、LONGCHAMP品牌箱包14个、MARC JACOBS品牌箱包34个、SWAROVSKI饰品246件、SWAROVSKI手表97块,货值金额为1069259元。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路“精英名都”查获王某某等人已经销售在途的假冒MICHAEL KORS品牌箱包40个、TORY BURCH品牌箱包73个、LONGCHAMP品牌箱包6个、PANDORA品牌饰品57件、MARC JACOBS品牌箱包52个、SWAROVSKI饰品40件、SWAROVSKI手表42块,销售金额为434636元。

综上,被告人瞿某某涉案金额系上述货值金额与销售金额。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的涉案金额为上述销售金额。被告人刘某甲所管理店铺的销售金额是152081.5元。被告人刘某乙所管理店铺的销售金额是140124.36元。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瞿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瞿某某、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送货单、物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向某某、梁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赵某某、杨某某、何某某、陈某丙、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瞿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瞿某某、李某某、秦某某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某、李某某、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瞿某某、秦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

检察官助理:程现伟

2020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瞿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235****;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1327****;被告人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572****;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791****;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397****。

2.本案卷宗十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