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瞿某某、伍某某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红花岗区人,住红花岗区*****社区***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布依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

以上二名被告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因无逮捕必要,我院不批准逮捕被告人瞿某某、伍某某,由孟连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孟连县**镇**村出租房。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伍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诉讼权利义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瞿某某、伍某某从缅甸准备偷渡回国时,在一山上与准备偷渡回国的胡某、郑某某(二人分案)相遇,在同一人的带领下,四人偷渡返回中国,2020年7月18日一同入住孟连县**镇**宾馆,当日9时许被孟连县公安局抓获送隔离点隔离观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伍某某目无国法,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瞿某某、伍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厚江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瞿某某、伍某某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孟连县**镇**村出租房,联系电话:14787******、183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6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