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瞿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8********,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瞿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67********,彝族,文盲,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市**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瞿某、瞿某某在大理市大理镇三月街牌坊南侧214国道公路边,将被害人李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及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瞿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澍
2019年7月18日
附:
1.本案卷宗1卷。
2.被告人瞿某、瞿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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