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888号
被告人瞿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住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被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5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瞿某在手机交友软件上认识被害人徐某某,互相加了微信,以谈恋爱的方式开始聊天,取得徐某某信任之后,就以要支付工程款、还信用卡、与人打架、出车祸等为由,多次骗取徐某某人民币共计776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瞿某的供述;3.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系累犯,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瞿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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