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19〕2626号
被告人陈朝文,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住遵义市汇川区**镇**村**组。因盗窃罪于2010年3月18日被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7年8月12曰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瞿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住湖南省古丈县**镇**村**号。因盗窃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湖南省吉首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被告人向目贵,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6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住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因盗窃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2018年5月11曰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陈朝文、向目贵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4日凌晨,被告人瞿某、陈朝文、向目贵经预谋后,来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办事处马家湾社区6号地块5、6号楼,盗走5号楼和6号楼竖丼内的规格为4*95+1*50的飞航耐火电缆线6米,盗走规格为4*70+1*35的飞航耐火电缆线77米,盗走规格为 4*50+1*25的飞航耐火电缆线50米。后销赃至遵义市汇川区月亮土高速路大桥正下方的潘某某、龙某某经营的废品回收店。经遵义市播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定,被盗飞航耐火电缆线价值23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瞿某、陈朝文、向目贵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陈朝文、向目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瞿某、陈朝文、向目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朝文、瞿某、向目贵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绍南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碟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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