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金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因犯抢劫罪,2002年9月11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2009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12月18日被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2000元,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20日被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1月6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94********,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镇**村**号。
以上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3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6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瞿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7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镇**村**号。因犯强奸罪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被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盗窃罪、诬告陷害罪,被告人金某某、瞿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盗窃犯罪事实:
1、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至杨某某位于云南省会泽县待补镇大坝村委会烂泥塘小组的家附近,将其一只净重23公斤的黑土狗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狗价值460元。
2、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金某某伙同徐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至袁某某位于云南省待补镇安详村委会老土塘小组的家附近,将其一只净重20.5公斤的黄土狗盗走,后继续驾车至聂某某位于云南省会泽县待补镇安祥村委会色鸡河小组的家附近将其一只净重18.85公斤的黄土狗盗走。经会泽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狗价值分别为820元、754元。
3、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马某甲、金某某、瞿某驾车至陶某某家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火车站背后铁塔下的芒果地,盗摘其白袋套凯特芒果800斤后销赃160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芒果价值1840元。
4、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马某甲、金某某、瞿某驾车至杨某某家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乐弄4组的芒果地,盗摘其黄袋套凯特芒果900斤后销赃189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芒果价值2520元。
5、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甲、金某某、瞿某驾车至李某某家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总发村的芒果地,盗摘其白袋套凯特芒果1224斤后销赃2448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芒果价值2815.2元。
6、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马某甲、金某某、瞿某驾车至徐某某家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大龙潭乡立柯村5组的芒果地,盗摘其白袋套凯特芒果989斤、金煌芒果330斤后销赃分别为1970元、1000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芒果价值分别为2274.7元、1815元。
7、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马某甲、金某某、瞿某驾车至杨某某家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中坝乡大村1组的芒果地,盗摘其白袋套凯特芒果1178斤后销赃2356元。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芒果价值2709.4元。
8、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马某甲、金某某、瞿某驾车至刘某某家位于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河边村3组的芒果地,盗摘其白袋套凯特芒果117公斤后被发现,被告人马某甲、金某某被群众扭送公安机关,被告人瞿某逃离。
诬告陷害事实:
2019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马某甲、金某某、瞿某在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河边村3组一芒果地盗窃芒果时被群众发现,被告人瞿某逃离。尔后,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民警驾驶警车赶到现场,被告人马某甲在警车里乘机指使被告人金某某叫其将瞿某指认为马某乙。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马某甲、金某某在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进行人像辨认时,均故意将马某乙的头像指认为被告人瞿某的头像,并在供述中均分别称瞿某为“马某乙”、“马姓男子”,马某乙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网上追逃后于2019年8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查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经侦查,马某乙无犯罪事实于2019年8月20日被释放,被告人瞿某于2019年11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及材料;前科材料;马某甲、金某某、瞿某的供述与辩解;陶某某等人的陈述;马某乙等人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金某某、瞿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马某甲、瞿某盗窃财物价值13974.3元,被告人金某某盗窃财物价值1600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金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某、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宏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马某甲、金某某、瞿某被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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