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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瞿某某、李某某等3人盗窃案)_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乡**村**组。2010年3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十个月,刑期为2009年5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张道玉,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2008年7月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1000元,2017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永顺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瞿某某、李某某、张道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7日凌晨,被告人瞿某某、张道玉、李某某驾车至仁某某仁遵高速中铁17局项目部,经事先预谋踩点后,由李某某驾车在该项目部外面等待接应,瞿某某、张道玉二人翻围墙进入该项目部内,在项目部三楼进入项目部的财务室,瞿某某、张道玉二人用镙丝刀将财务室撬开,并将该财务室内的一个保险柜盗走。后二人将保险柜抬到该项目部围墙外的一松林内,用撬棍将保险柜撬开后将保险柜内的35100元现金盗走。

2.2019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瞿某某、李某某二人驾车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段项目部,经事先预谋踩点,二人至该项目部财务室,将财务室内的一个保险柜盗走,并将其搬到围墙栅栏下,后因无法将该保险柜撬开,二人害怕被发现而离开。

3.2019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瞿某某、李某某、向某某(另案处理)驾车至贵州省江口县中交四公局公司财务室,将该财务室内的一个保险柜盗走,后三人将该保险柜撬开后盗走里面的现金31000元及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08)漳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2010)广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凡进必查工作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毛发初筛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瞿某某、李某某、张道玉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证人孙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瞿某某、李某某、张道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瞿某某、李某某、张道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某、张道玉、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道玉、瞿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案发后,三被告人均没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在量刑时应充分考量。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瞿某某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四年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道玉三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存勤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州省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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