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韦联辉,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被告人韦联辉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27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9日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5年8月7日释放。被告人韦联辉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住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瞿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7日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乡**村**号。
被告人田芃,曾用名田帅,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住四川省南充市阆中市四川省阆中市**镇**街**号附**号。被告人田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2日被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8月25日刑满释放。
上述三名被告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联辉、瞿某某、陈某某、田芃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瞿某某、陈某某、田芃于2020年7月,经事先共谋,委托犯罪嫌疑人韦联辉制作非法获取公民手机通讯录的APP软件“青花汇”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他人使用该软件实施网络敲诈勒索犯罪。2020年7月7日至29日间,该非法手机软件共非法获取如皋市磨头镇袁某某等3728人的手机内通讯录等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6913条。
案发后,被告人韦联辉、瞿某某、陈某某、田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皋市公安局自被告人韦联辉处扣押电脑主机1台,ipadAir(银色,32G)1部,移动硬盘(黑色,500G)个,oppo手机(64G,R11plus)1部,苹果7P(128G,黑色)1部,自被告人瞿某某处扣押红色oppoR15手机1部、蓝色oppo手机1部、银色iphon手机1部,自被告人陈某某处扣押银色iphone手机1部、红色vivo手机1部、黑色上赞mif1部,子被告人田芃处扣押金色iphone手机1部,黑色oppo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手机等物证;
2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韦联辉等4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韦联辉、瞿某某、陈某某、田芃的供述和辩解;
5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联辉、瞿某某、陈某某、田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联辉、瞿某某、陈某某、田芃通过软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联辉、瞿某某、陈某某、田芃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韦联辉、瞿某某、陈某某、田芃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韦联辉、瞿某某、田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联辉、瞿某某、陈某某、田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韦联辉、瞿某某、陈某某、田芃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菁雯
检察官助理:卞雯雯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附件:
1.四名被告人现均羁押于如皋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