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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睢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西安市临潼区人,住西安市临潼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28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睢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睢某某收到吸毒人员王某某欲购买500元毒品的微信****,即让王某某微信转帐500****,随后即微信联系西安市高陵区药惠乡村民程某某购买500元人民币冰毒,被告人睢某某拿到毒品后,自己留下约一半,剩余部分加入“料子”后用白色塑封塑料袋包装,放进一个黄猴王烟盒内,放置于西安市临潼区西花园杏林巷“风云餐厅”门前的招牌下,后通知过王某某去杏林巷取货,王某某取到毒品后到本区自来水公司睢某某宿舍内与被告人睢某某共同将毒品吸食。

2、2019年9月7日中午,被告人被告人睢某某收到西安市高陵区药惠乡村民程某某欲购买毒品的微信****,即让程某某微信转账400****,后即将9月5日购买的剩余毒品掺入料子,用卫生纸包装后放在一烟盒内,将烟盒防止于临潼区城区西街菜市南口一台阶旁,并告知程某某去取货,程某某取货后将毒品吸食。当日被告人睢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其宿舍内抓获,从其宿舍查获1小包毒品,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该1小包毒品净重为1.144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证人证言;

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笔录;

司法鉴定意见书;

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微信****;

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睢某某目无法制,贩卖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睢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黎明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睢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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