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462号
被告人睢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66********,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滑县人,现住滑县*区**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于1992年1月29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1年9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被告人睢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1990年5月某日夜,被告人睢某某伙同缑某某(已判决)、秦某某(已判决)、杨某某(已判决)、左某某(已判决)、暴某某(在逃)、王某某(已判决),流窜至新乡市*****车站,缑某某、左某某拦住一辆50型拖拉机,让同伙上车,并持刀威胁司机掉头开往滑县公路,行驶*庄附近,用该拖拉机拦住一辆黄河牌卡车,缑某某、王某某持刀对司机及货主三人进行威胁,实施抢劫,而后几人胁迫该车采用以车拦车的手段先后在新乡至*县**乡的公路上拦住各种汽车四辆实施抢劫,最后又拦住一辆面包车,王某某持刀伙同被告人睢某某等人对面包车上四人进行搜身,而后胁迫该司机将其送达五里屯,当晚几人共抢劫现金3360元,由王某某、缑某某进行分赃,每人分赃480元。
2、1990年6月份的某日夜,被告人睢某某伙同秦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丁某某(已判决)流窜至*县*北环城公路上,拦住一辆货车,车内坐二人,四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将司机的提包抢去,包内装有现金1200元,四人各分得赃款300元。
3、1990年6月份的某日夜,被告人睢某某伙同秦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丁某某(已判决)流窜至新濮公路滑县变电站先抢劫一辆小四轮拖拉机,用该四轮拖拉机拦住一辆130型汽车,后用130汽车拦住一辆解放牌汽车,共抢劫现金440元,其中抢劫解放牌汽车司机未劫到钱,作案后到*县卫校墙后分赃,每人分赃款110元。
4、1990年6月份的某日夜,被告人睢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决)、秦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缑某某(已判决)流窜至**镇****公路段,持砖头在公路上拦住一辆东风牌汽车,车上坐四人,被告人睢某某等五人对该车人员抢劫后,采用“以车拦车”的方法,后拦住两辆东风牌汽车进行抢劫,共抢劫现金2350元,作案后到*县**厂后面分赃,每人分得赃款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睢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同案犯秦某某、郭某某、丁某某、缑某某、左某某、杨某某的判决书; 2.同案人员秦某某、郭某某、丁某某、缑某某、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睢某某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九七九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睢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祁凤丽
助理检察员:敦少辉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睢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