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眭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路**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眭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在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街道**号,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路**号。2020年4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被害人刘某某(住本市青浦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寻找购买口罩的渠道。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为非法牟利,在没有任何口罩货源及渠道的情况下,经合意由眭某甲对刘某某谎称其有购买口罩的渠道,获取被害人刘某某信任后,从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200元。同年2月7日,被告人睦又兴、眭某乙经事先预谋,由眭某乙假扮口罩厂老板,并对刘某某谎称有口罩货源,再次从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实施了本案上述诈骗行为。
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本案被害人转账及受骗金额等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处扣押作案用手机并进行数据恢复、搜索和提取的情况。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等情况。
5.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眭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青
检察官助理:薛博文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眭某甲、眭某乙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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