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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眭某某虚开发票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刑诉〔2020〕1418号

被告人眭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30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室。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眭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下半年,为从**工程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结算工程款项,被告人眭某某在明知**工程公司与相关单位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拨打路边散发的卡片中介电话方式,以票面金额约3%的价格,直接购买了96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50万余元,并提供给**工程公司入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眭某某的供述;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告人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眭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规定和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5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结乐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眭某某已被取保候审

2.本案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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