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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眭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78号

被告人眭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8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社区**,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眭某某在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小市连江西路聚龙居大排档内,在调解沈某某和杨某某矛盾时,与杨某某发生口角后产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眭某某遂向杨某某扔啤酒瓶和水壶,水壶砸到了杨某某的岳父被害人邓某某,导致了被害人邓某某头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后,被告人眭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邓某某赔偿人民币230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肖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眭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季焕爽

检察官助理:何海莹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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