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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相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相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8日被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8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于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2日晚,被告人相某伙同许**(已判决)、高**(已判决)驾车到日照市东港区**路**小区**门附近,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上盗窃豆粕24袋。经鉴定,价值5577.6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相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犯罪事实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收款凭证及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价格鉴定结论书;(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6)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7)被告人相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相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盗窃作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相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相某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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