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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公开版)_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1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职工,出生地江苏省淮安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庄**号,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室。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向山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4时许,被害人周某某驾驶农机车运送渣土至和县**镇**村委**村大埂上,周将渣土倒下后,车斗没有放下,拿着铁锹来到车子后方清理车斗内剩余渣土。被告人相某某操控挖掘机随即开始平整渣土,过程中在倒挖掘机时,挖掘机机座撞在周某某农机的后车厢上,导致周某某夹在后车厢与后挡板中间受伤倒地,当场死亡。经鉴定:周某某系右肺破裂致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相某某积极打110报警、120急救,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相某某所在单位与对方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其亲属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人口信息表、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查询证明;

2.证人证言:严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严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在没有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操控挖掘机进行施工,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相某某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电话19955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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