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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相某某诈骗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农民,现住费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相某某虚构让沂水县**街道**社区张某某为其代还信用卡的事实,骗取张某某30000元在**体育彩票网站购买体育彩票,在无收利的情况下,再次骗取张某某60000元在该网站购买体育彩票,仍无收利,后因无法归还被害人钱款而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电子证据;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相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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