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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相某某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828号

被告人相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3003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7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8年10月3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十九大期间,被告人相某某到北京上访。2017年11月9日,在北京市王府井旁的一宾馆内,相某某以上访给政府压力、不给报销就不回青岛为由,向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后该办事处工作人员徐某某在北京南站的银行ATM机上取款人民币3000元,交给相某某。

2017年12月26日,被告人相某某再次到北京上访,在北京市大栅栏公交车站,工作人员将其劝回值班人员居住的宾馆内,相某某以不给报销就不回青岛为由,向青岛市市北区登州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索要钱财,后徐培泉在北京南站的ATM机上取款人民币3000元,交给相某某。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相某某因进京非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两次。后将相某某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新燕

2019年5月7日

附:1.被告人相某某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3003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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