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相某某驾驶摩托车在变道时与驾驶机动车的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后二人发生口角。当日,被告人相某某至白城师范学院附近,手持铁棍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丰发美食广场门前的奔腾X40汽车风挡玻璃、倒车镜、尾灯等处砸坏,随后离去。经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该车辆损失金额为10,409.00元。被告人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相某某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晶
(院印)
附:
1.被告人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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