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相某某因未符合房产证办理条件多次办理未果。2019年9月12日16时许,其再次到沂水县政务大厅三楼不动产窗口查询未果后心生妄想,认为其先前拨打投诉电话的行为被发现,遂持刀砍砸张某某、夏某某、刘某某三名工作人员,将张某某砍至轻伤一级、将夏某某、刘某某砍至轻伤二级,并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内价值2330元的电脑显示器等物品损毁。2020年6月2日,经山东省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相某某在本案中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刘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夏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相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公共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检察官助理徐婷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相某某现在沂水县人民医院治疗。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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