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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相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被告人相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02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提供毒品、吸毒,于2020年7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4000元,同日,该局决定对其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相某某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相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相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间,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被告人相某某家二楼客厅,被告人相某某二年内五次容留杨某甲、祁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中旬一天,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被告人相某某家二楼客厅,被告人相某某容留祁某某、杨某甲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20年4月下旬一天晚上,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被告人相某某家二楼客厅,被告人相某某容留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20年5月初一天晚上,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被告人相某某家二楼客厅,被告人相某某容留祁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4.2020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被告人相某某家二楼客厅,被告人相某某容留祁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5.2020年7月16日上午,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被告人相某某家二楼客厅,被告人相某某容留杨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手机一部;

2.书证:前科劣迹调查表、户籍信息等;

3.证人祁某某、杨某乙、杨某甲的证言;

4.被告人相某某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恩斯

检察官助理:周家红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相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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