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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相某某危险驾驶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七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户,暂住本市吴中区**花园****(户籍地为江苏省灌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相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3****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南环高架上行驶,沿盘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苏纶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随即将其带至市立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浓度为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信息、呼气酒精检测记录、现场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监控照片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相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相某某一个月以上两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峻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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