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相某某信用卡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村农民。2019年4月2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逮捕。现押满城区看守所。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4日,被告人相某某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办理了一张中银白金信用卡,卡号为:62590713********,截止到2016年9月22日累计透支本金99955.75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报案材料、催收记录、催收记录报告、信用卡还款敦促函、信用卡的交易记录、**银行对账单、信用卡结欠本金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明知其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信用卡,并且透支信用卡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拒不归还,且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丽娟

马 琳

2019年8月15日

附:1.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2.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