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5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住鹿邑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30日被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初,被告人相某某在广东东莞**镇找到被告人张某某,以三万元的价格雇佣张某某将其后妈的腿打断为其报仇,张某某答应后,于2020年6月6日,其二人乘车从东莞来到**镇**村,途中二人商议张某某将相某某的后妈杀掉,事成后相某某给张某某十万元钱。当天晚上,相某某在其家堂屋内拿了一把菜刀给张某某,让张某某去厨房杀其后妈卓某某,张某某没有动手,并给相某某说要干必须二人一起干,后卓某某从屋里出来到其房屋西侧的路灯下面,相某某捡起半块砖头朝卓某某的头部砸了几下,并喊着张某某用刀上去砍卓某某,卓某某因害怕后退掉进了沟里,相某某又将砖块砸向卓某某的头部,后二人担心被抓获而逃走。经鉴定,卓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相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相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某某、张某某预谋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相某某、张某某预谋后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二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其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对其二人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喜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相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0页。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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