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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相喊珍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相喊珍,男,傣族,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021943********,文盲,务农,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勐卯镇芒**村**村**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7日被瑞丽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2日本院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相喊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以来,被告人相喊珍以贩养吸,从一名缅甸傣族男子处购买毒品后,向吸毒人员干喊某某、旺某贩卖毒品鸦片。

2020年5月26日,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相喊珍家中将相喊珍及旺某当场抓获,从相喊珍家中查获毒品鸦片240.85克,从旺某手中查获刚刚从相喊珍处购买的毒品鸦片10.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喊珍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毒品鸦片250.99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相喊珍已满七十五周岁且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相喊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6张;

2.随案移送《辨认笔录》1份,干喊某某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共22页;

3.被告人相喊珍现被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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