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盛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衡南县**镇**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盛某甲租住到***街上后,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够在衡南县**镇承包工程,并与阳某甲合伙做工程。被告人盛某甲还带阳某甲到衡南县**镇一空地查看,并谎称该空地为工程地址,取得阳某甲的信任。因打牌输钱,被告人盛某甲在向阳某甲多次共借12000余元钱后,为继续骗取阳某甲的钱,被告人盛某甲将自己的微信号冒充自己堂叔盛某乙跟阳某甲聊天。在取得阳某甲的信任后,2020年6月21日至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盛某甲以工地需要钱送礼等缘由三次共向阳某甲骗取现金6500元,并将骗取的现金用于打牌和日常开支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盛某甲已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阳某乙、盛某乙、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阳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甲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法院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对被告人盛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昭栋
检察官助理:罗瑶
2020年10月 29 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盛某甲现羁押在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2.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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