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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甲盗伐林木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盛某甲,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10228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铜梁区********号。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被告人盛某甲因准备修缮其位于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的房屋需使用木材,遂与其丈夫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到该村集体林地内砍伐杉树。

2019年7月16日至21日期间左右,被告人盛某甲在明知自己未提出砍伐林木申请并经过审批的情况下,与蒋某某携带手锯、砍刀和卷尺等作案工具,前往**镇**村**组小地名为白生元后坡的集体林地内,选择适合建房的杉树,采取用手锯将杉树锯倒的方式,共计采伐杉树47棵。二人在将杉树伐倒后,又在现场使用砍刀将杉木去枝剥皮并制作成长约5米的木材,而后将其中部分运至其准备修缮的房屋处存放,剩余部分留在林地中晾干。经鉴定,被采伐杉树的活立木蓄积共计5.128立方米,采伐现场地类是针叶林,林地权属为铜梁区围龙镇龙隐村四社集体。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盛某甲自动到铜梁区大庙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案发后,盛某甲与蒋某某自愿补种470株树苗,龙镇龙隐村村民委员会四村民小组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去皮杉树、杉树伐桩、手锯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谅解书、封存/扣押决定书、封存(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盛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盗伐林木5.128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甲犯罪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济

2020年3月6

附:1.被告人住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3657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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