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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盛某甲,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3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盛某甲在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孙某甲家卖店附近,因琐事与被害人郑某某发生口角厮打起来,后二人在被告人盛某甲家东屋再次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盛某甲用刀将被害人郑某某扎伤。经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膈肌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胃破裂构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和解协议、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盛某乙、孙某甲、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长春市九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聂靖柏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壹册,起诉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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