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盛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现住吉林省双辽市**镇**村。2012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双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2014年因殴打他人被双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双辽市卧虎镇某某村村民盛某甲在饮酒后至**小学和**村委会,将**小学和**村委会的窗户玻璃、窗纱打坏,经鉴定,损坏的物品价值共计2228元。案发后被告人盛某甲已赔偿经济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经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塑钢窗玻璃被毁损失表、公民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双辽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盛某乙、徐某某、包某某、盛某丙、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酒后无故打砸村委会及学校玻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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