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沽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盛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1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捕前住沽源县**乡**自然村(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社区**组**号)。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沽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盛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11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捕前住沽源县**乡**自然村(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街道**社区**组**号)。2019年7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沽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人民币800元。2019年8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沽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沽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盛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7时左右,在沽源县二道渠乡四号村大五号滩自然村南面乡村路上,衣某甲、衣某乙、胡某甲、盛某甲、盛某乙与侯某甲、侯某乙、李某某因拖拉机挡路一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盛某甲、盛某乙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致怀有身孕的李某某流产。经沽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证人胡某甲、孙某某等证言;
(二)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三)被告人盛某甲、盛某乙供述与辩解;
(四)沽源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六)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甲、盛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盛某乙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甲、盛某乙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沽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毓胜
检察官:刘秀峰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甲、盛某乙现住沽源县**乡**村;
2、案件材料及全部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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