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19〕221号
被告人盛某甲,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市中区**路**号**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523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2019年5月2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甲、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19时40分许至次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盛某甲、张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到本市市中区**庄**街**号**室寻求盛某甲父母即被害人盛某乙(男,53岁)、姜某某(女,51岁)大额资金资助未果后,经预谋,该二人通过叫门方式再次进入该室,由盛某甲使用事先准备的催泪喷射器朝盛某乙、姜某某面部喷射,由张某某使用事先准备的防暴警棍威胁盛某乙,后二被告人采用手脚殴打、透明胶带捆绑四肢的方式控制盛某乙、姜某某,并用毛巾、透明胶带封住姜某某嘴部,后被告人盛某甲威逼二被害人说出手机密码、网络支付密码及银行卡密码后,分别使用网络转账、POS机刷卡、银行转账方式,将姜某某银行账户资金80.86万元、支付宝账户资金6299元、盛某乙微信账户资金9383元转入其控制的账户,并刷取姜某某建行信用卡、齐鲁银行信用卡资金共计11.5万元,另拿走盛某乙、姜某某夫妇金手镯1个(价值8187元),抢劫财物价值共计94.7469万元。期间致被害人盛某乙多发性软组织擦挫伤、左侧第8肋骨骨折,致被害人姜某某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盛某乙胸部(肋骨)及体表损伤程度系轻微伤,姜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二被告人离开后,姜某某通过邻居打电话报警。
同年5月21日上午,公安人员在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翠湖小区东门将被告人盛某甲、张某某抓获。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张某某银行存款41796.30元,追回抢劫赃物金手镯1个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金手镯等物品照片)、书证(山东省立医院门诊病历等)、证人证言(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盛某乙、姜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盛某甲、张某某供述)、鉴定意见(鉴定书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盛某甲、张某某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以入户方式当场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圣武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甲、张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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