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六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盛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盛某某在东阳市中国木雕城经营一家名为“某某阁”的木制工艺品店,后通过微信认识福建人“老王”,在“老王”的朋友圈看见象牙制品的图片后,开始涉足象牙制品的非法交易。被告人盛某某先后十余次从“老王”处购买手镯、手链、平安扣等疑似象牙制品,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出售给他人。
2018年以来,被告人盛某某出售给胡某某(另案处理)或经胡某某之手出售给他人手链、手镯、平安扣等疑似象牙制品7个,经鉴定,有6个系象牙制品或含有象牙制品成分,价值共计4685元(人民币,下同)。
2019年3月,被告人盛某某出售给刘某某(另案处理)疑似象牙手镯9个,得款6000元。经鉴定,9个手镯均系象牙制品,价值共计2598.85元。
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盛某某被抓获后上缴疑似象牙制品挂件2个,次日,民警根据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从王某某家中扣押到疑似象牙制品挂牌3个。经鉴定,上述物品除1个挂件不能确定为象牙制品外,其余物品均为象牙制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463元。
综上,被告人盛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涉案价值共计11746.85 元。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盛某某退出赃款109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盛某某上缴生态修复补偿金7061.85元,暂扣于检察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记录、扣押笔录、快递单号物流信息、暂扣款票据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某与同案犯胡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现场笔录等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非法收购、出售象牙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某自愿退赃,并缴纳生态修复补偿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美玲
(院印)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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