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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26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2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幢**,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小区**栋**。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18日被该局解除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盛某某与民警控制下的钱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同意贩卖毒品给钱某某,并收取钱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支付的毒资150元。随后,盛某某伙同文某某(另案处理)将内裹一小袋混装甲基苯丙胺(冰毒)可疑物、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可疑物的卫生纸包放置于重庆市合川区宝龙城市广场34幢13楼的楼梯间,并通过短信告知钱某某放置毒品的地点,钱某某去至该地点拿取毒品后被布控民警抓获。民警经检查从钱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14克。次日19时许,盛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景豪爵小区17栋1楼大厅时被布控民警抓获。民警经搜查从盛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8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19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1.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33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7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盛某某与民警控制下的李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同意贩卖毒品给李某某,并收取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毒资300元。同日17时许,盛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交通街1号附1号,将内裹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的卫生纸包放置于废弃的“精益眼镜”门市后逃离,并通过微信告知李某某放置毒品的地点,李某某去至该地点拿取毒品后被布控民警抓获。民警经检查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2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11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21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7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盛某某与民警控制下的李某某通过手机联系,同意贩卖毒品给李某某,并收取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的毒资300元。同日16时许,盛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998号附近马路中央处,将内裹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可疑物、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的卫生纸包当面交给李某某,随后两人均被布控民警抓获。民警经搜查从盛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3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16克;经检查从李某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19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1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查获的甲基苯丙胺可疑物0.26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可疑物0.26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2部、毒品外包装、毒品可疑物照片等物证;

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通话清单、手机数据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毒品定性检验报告、涉案手机数据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7.涉案手机数据内容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盛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峰

检察官助理  朱  凤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盛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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