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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贩卖毒品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盛某,男,江西乐平人,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街道**路**号。2014年7月29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7年12月1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当日被乐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乐平市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3日晚上,被告人盛某以1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了6克冰毒给程某某(已起诉),后程某某将其中的5克冰毒出售给汪某某,汪某某又将该5克冰毒出售给路某某,路某某再次将该5克冰毒出售给宋某松等人。

2、2019年9月10日晚上,被告人盛某以3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了11克冰毒给程某某,后程某某通过汪某某从中联系,将该11克冰毒出售给路某某,路某某再次将该11克冰毒出售给宋某松等人。

3、2020年6月19日中午,被告人盛某从刘某顺、蒋某处购买到6克冰毒(部分被吸食),以750元的价格出售了其中的1克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曹某,被告人盛某另外分给部分毒品冰毒给鲁某鹏作为车费,后被告人盛某被抓获,从被告人盛某身上查获毒品冰毒净重4.02克,在鲁某鹏身上查获冰毒净重0.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盛某的供述;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3、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贩卖毒品冰毒22.29克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同时具备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盛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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