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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盛某某诈骗案)_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延市检一部刑诉〔2020〕503号

被告人盛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现住在吉林省延吉市**胡同**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延吉市天宇传媒有限公司法人、牵手直播平台负责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延吉市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徐某乙,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曾用名黄**,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9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现住在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牵手直播平台负责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延吉市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张某乙,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延吉市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张某丙,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盛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村**组,现住在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延吉市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男, 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吉市**镇**村**屯**组,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于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我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 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县**镇,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8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延吉市公安局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辩护人程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市**镇**村,现住吉林省珲春市**小区**栋**单元**室,原牵手平台韩某甲工作室合伙人、键盘手。于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延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李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纪某某,女, 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区,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延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2020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盛某甲伙同黄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在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一门市房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聘徐某甲(绰号:**,另案处理)为女主播,招聘被告人刘某某、盛某乙、张某甲等10人为键盘手,指使刘某某、盛某乙、张某甲等键盘手在**APP等相亲交友平台内,以冒充主播徐某甲照片及身份信息和被害人“相亲交友”的形式联系添加被害人微信,在和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取得信任后,以从事主播职业邀请被害人到牵手直播平台内,以虚构亲戚生病等事实要求被害人刷礼物的手段诈骗了被害人殷某某7.8万元、孙某某9千元、韩某乙10万元人民币。

2、被告人韩某甲伙同王某甲于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11日期间,在吉林省延吉市**街**小区**号楼**超市楼上的一间工作室内,联系使用被告人盛某甲、黄某某合伙经营的牵手直播软件并约定收取百分之八十的违法所得,剩余为盛某甲、黄某某所得的分成比例后,招聘被告人纪某某(绰号:**)为女主播,招聘周某某、陈某某、张某丙(均在逃)为键盘手,王某甲同周某某等键盘手在**APP等相亲交友平台内,以冒充主播纪某某照片及身份信息和被害人“相亲交友”的形式联系添加被害人微信,在和被害人确定恋爱关系取得信任后,以从事主播职业邀请被害人到牵手直播平台内,以虚构不完成刷礼物任务不能离职的事实要求被害人刷礼物的手段诈骗了被害人童某某10367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照片、充值记录、企业信息、扣押清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人民币兑换码币赠送码币商户订单号;

2、辨认笔录;

3、被害人韩某乙、孙某某、殷某某、童某某的陈述;

4、证人王某乙、韩某丙、徐某甲的证言;

5、被告人盛某甲、黄某某、刘某某、盛某乙、张某甲、韩某甲、王某甲、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甲、黄某某、刘某某、盛某乙、张某甲、韩某甲、王某甲、纪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盛某乙、张某甲、纪某某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乙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延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胤辰

(院印)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盛某甲、黄某某、刘某某、盛某乙、张某甲、韩某甲、纪某某现羁押于**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市**街被监视居住;

2、卷宗7册和光盘2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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