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盛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盛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66********,汉族,吉林省大安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无固定居所,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盛某某在申请“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过程中,伪造病例骗及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从2016年5月至2019年8月间,累计骗取国家最低生活保障保金共计人民币12,8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将骗取的钱款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程某某、张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毕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周某某、毛某某证言;

3、​ 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琦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